⼀、依據「⾼雄市⾼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⽀持體系設立辦法」辦理。
⼆、為促進與維護教師⼼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,請貴校協助宣導本市教師諮商輔導⽀持服
務相關⽅案內容。
三、旨揭服務說明如下:
  (⼀)服務對象:本市⾼級中等以下學校校⻑、專任教師、代理教師(聘約有效期限內)及專任運動教練。

  (⼆)服務內容:提供教師因⼯作適應、輔導與管教學⽣、親師溝通、⽣涯規劃、壓⼒調

       適、⼈際關係、情緒管理等議題⽽產⽣⼼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;以團體諮商或⼯作坊

        ⽅式,幫助教師⾃我覺察及統整;⼼理危機介入及其他⽀持服務。
  (三)服務流程:由教師⾃⾏或經教師同意後由學校協助提出申請,由本局受託單位(財團
       法⼈「張老師」基⾦會⾼雄分事務所)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⼈員與教師進⾏諮商會
       談。 (服務專線:07-3333221分機209)
(四)服務原則:
   1、教師申請本⽅案個別諮商輔導,每⼈每年以5次為限,但有特殊狀者,經受託單
        位認定後,不在此限;申請本⽅案之團體諮商輔導,每⼈每年以參與1個團體諮商輔導為限,

        但有特殊狀況者,經受託單位認定後,得增加⾄2個團體諮商輔導。

   2、提供⽀持服務之相關⼯作⼈員,含學者專家、精神科醫師、諮商⼼理師、臨床⼼

       理師、社會⼯作師、⾏政⼈員、業務佐理⼈員或曾任辦理⽀持服務之相關⼈員,應

       遵守醫師法、⼼理師法、社會⼯作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及專業倫理規範。教師諮

      商資料或紀錄蒐集、處理及利⽤,依個⼈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   3、學校不得因教師接受本⽀持服務,⽽就其⼯作、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差別
     待遇。
   4、服務對象有下列情事之⼀者,不適⽤本服務⽅案:
    (1)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平事件⾏為⼈。

    (2)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⼩組調查屬實之校園霸凌事件⾏為⼈。

    (3)經學校依教師法進入解聘、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處理程序之教師。
    (4)其他經本局認定不適⽤本辦法之教師。